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怎么收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天高考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与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广东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质状况,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同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父母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名: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东广州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
花都校区:广东广州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种类: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获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需要者,颁发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与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状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方位贯彻实行教育部、广东招生委员会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拟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推行细节、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协调处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情。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实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推行细节,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置招生的平时事务。招生员工需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同意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推行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置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区、市)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介绍。在广东,我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区域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各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它各专业安排在本科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需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低于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水平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本科提前录取批次招收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区域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培养院校签署《广东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区域中小学(含婴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七条 学校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英语(师范,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和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合作拓展四年制本科层次中外学分互认培养项目。通过广东夏天普通高考考试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实行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招生。有关项目介绍、培养模式和学费收取标准等内容,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需要按公布的选科需要实行。学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首要条件下,拟定具体录取标准和设置院校专业组,根据院校专业组分组录取,不跨院校专业组录取或调剂。录取细节根据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策略及有关方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首要条件下,拟定具体录取标准,根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与设计类分类录取,不跨科类录取或调剂。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考试报名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考试总成绩的3门普高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考哪几科对应的3门普高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哪几科须合格。具体需要以广东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依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状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策略和调档比率。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需要的状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与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艺术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依据各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考生符合专业需要的基础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状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询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孩招收比率。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有关专业入门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同分点处置方法:依次比较普通高考考试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六条 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考生在高考考试文化课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孩招收比率。
在广东内,依据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需要的基础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状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询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有关专业入门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其他省(区、市),依据各省级招生办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需要的基础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询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有关专业入门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同分点处置方法:依次比较普通高考考试术科统考(专业联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则按其投档方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 广东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区域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依据广东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具体参照本校在广东普通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实行。
第二十八条 在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后按院校专业组出档的省份,考生出档的院校专业组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有关专业需要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专业有关需要的,作退档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未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有关专业需要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有关需要的,作退档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考试报名。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对于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可以自理,符合所报专业需要,且高考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介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需要详见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介绍。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需要或不适合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天高考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舍弃入学资格处置。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有关工作按广东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需要实行。
第八章 怎么收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费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公告》(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规范实行;住宿费根据广东发改委批准的规范实行。参见各生源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介绍。
学费收费标准:
文科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
学校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是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学科门类,按非理论类标准收取学费10000元/生·学年。
英语(师范,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1、2、三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人民币25190元/生·学年,第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交费,我校学费收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大学学费和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入学当年标准收取。
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1、二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人民币25190元/生·学年,3、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交费,我校学费收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大学学费和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入学当年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费标准:883~1800元/生·学年;花都校区住宿费标准:1050~18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依据实质住宿状况确定。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质,采取“奖、贷、助、补、勤、免” 等手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学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具体资助学生政策及手段详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网站。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法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34113327、34113555。
传真号码:020-34113555。
电子邮箱:zsb@gdei.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ei.edu.cn/。
招生网址:https://web.gdei.edu.cn/zsb/。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推行监督。
监督电话:020-34115585。
电子邮箱:jj@gdei.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察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天普通高考考试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生源省(区、市)的规定不同,以国家和各生源省(区、市)的规定为准。